根据《201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2013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为30364.72亿元,比上年的27695.97亿元增长9.64%。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等)为24488.22亿元,比上年的22236.23亿元增长10.13%。这一数字在2010年时还仅为14163.90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89874.16亿元的比例为15.76%。
近几年,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以每年20%-30%的复合增长率递增,庞大的教育市场、快速的财政投入,带动了培训及民办教育市场的迅速膨胀。技能培训、应试培训、语言培训、与学历教育相匹配的课外辅导培训、职业教育、国际学校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
根据德勤统计,2012年我国整个教育培训市场规模已经达9600亿元,平均每个孩子月消费额的30%用于各种教育类培训。按每年20%的复合增长率计算,这一市场目前已接近1.5万亿,且仍在快速增长。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机构无法境内上市的法律障碍
我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对合理回报的标准并未明确划定。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六条还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该法颁布后,国务院未制定学校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管理办法。
基于上述立法现状,我国境内的教育机构绝大多数为在民政局注册的非企业法人,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致使教育培训机构无法在境内上市,一些培训机构只能以VIE架构的方式寻求境外上市,例如新东方、学而思等。
三、教育法律修改,教育机构境内上市障碍破除
本届政府思想成熟、开放,办事力度和办事效率超级赞!
(一)《教育法》修订,放开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公布,《教育法》修订。根据该决定:
《教育法》原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意味着,放开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送审、即将修订,解决民办教育机构以营利目的运营及工商局公司制登记注册问题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增加一款:“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
2、《民办教育法》原三十七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修改为: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3、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民办教育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删除。
4、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工商登记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之规定
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该条删除。
(三)修订的重要意义
以上修订完成后:
1、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以营利为目的设立
2、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在工商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
3、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由举办者自行决定。
看到没?!这意味着什么?当然是教育产业境内上市障碍被清除,国内资本市场已经敞开怀抱拥抱教育产业的到来!!